(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中所叙述的医用耗材及其服务采购项目。
(二)招标人
本次招标所列的10家医疗机构为本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它们是:
舟山医院、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舟山市口腔医院、普陀区人民医院、普陀区中医院、普陀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舟山市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职工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医疗诊所、舟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招标范围为《舟山市第五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所列耗材。
(三)合格投标人
1.凡符合《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资格要求,注册资金30万元或以上的国内外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制造厂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或经销商;
2.具备该行业国家规定必备资质资格,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和配送能力;
6.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7.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
生产企业可直接投标,也可委托批发经营企业进行投标。批发经营企业参与投标,应出具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及货源保证书。批发经营企业若无法出具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及货源保证书,为无效投标。
对于进口产品,在出具一级代理商或国内总代理的委托授权书的同时,还应出具国外生产企业对该一级代理商或国内总代理的经销或代理授权书。
(四)投标费用
无论中标与否,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