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医用耗材价格治理,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关于《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相关采购执行工作要求,现将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内第三采购年度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同签订时间
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以我省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2023年4月25日起计算,第二年度采购期即将于2025年4月25日结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按要求组织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度带量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确保第三采购年度从2025年4月25日落地执行。
二、严格履行合同要约,强化集采执行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及第二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上传载有分管纪检工作院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经医保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省医保局;协议采购量未完成的部分滚动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至属地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医保局(省属医疗机构提交到省医保局审核)。第三年协议期中选产品采购货款,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三、关注非中选产品价格,做好价格管理
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应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脊柱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
四、鼓励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非中选产品系统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鼓励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非中选产品系统,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系统(包含未投标产品、新获批产品),接受按照不高于中选价格供应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进口企业中标后在国内设厂生产并获得同产品系统类别产品批件,视同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
五、落实挂网价格高线,加强监测监管
为规范非中选产品的使用,国家联采办下发了“骨科脊柱类”非中选产品的挂网价格高线(见附件1、2),我局将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对挂网价格超过价格高线的非中选产品进行风险处置。
各市县医保局应按照“每季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加强对集采医用耗材价格执行、采购进度、企业供货等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医用耗材的采购情况,对监测发现存在执行问题的医疗机构,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馈省医保局协调解决。如中选产品出现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印发前,其他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