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根据《2011年韶关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文件》第60页内容:
8.3代理服务费
(1)收费标准:根据(粤价[2007]278号)文件核定的标准以品规计算方式收取代理服务费。
(2)收费方法:供应商成交结果公示后,应在公示5个工作日内递交代理服务费。如未能按时递交,代理机构有权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滞纳金。供应商在网上交易期前未能交纳代理服务费的,将报请领导小组停止其网上交易资格。由代理机构从评审入围的其它医用耗材中按得票多少顺延替补,并通知采购人。
(3)成交人未按照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的,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会影响其在以后的投标中的投标信用。
请供应商尽快办理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交款事宜,我公司将在供应商完成缴款手续之后,发放耗材《成交通知书》及网上交易系统账号密码。如供应商没有办理缴款手续,则相应配送商无法取得网上交易系统账号和密码。
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时,请携带加盖我司公章的耗材《成交通知书》,否则医疗机构不予办理签约事宜。
敬请留意!
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