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山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山亭区医疗机构第一次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周期一年已到期,根据2010年11月0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应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2011年在省里没实施采购配送前,我区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耗材,经区卫生局党委研究决定不再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仍延续使用2009年第一次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配送企业等相关政策,对药品的采购配送和药款及时付给等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监督检查,责任到人,落实奖惩。如遇药品市场价格调整、或医疗机构新增基本药物需求将采用询价议价和备案采购的方式,满足了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方便我区群众用药。 望各医疗机构严格尊照执行。 山亭区卫生局药管办 2010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