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博州药招办〔2012〕5号
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阿拉山口社会事务管理局,州人民医院、蒙医院、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口岸)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站):
2012年自治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为做好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约方式
购销合同的签订采取由中标企业携带中标通知书到各医疗机构分别签订的方式进行。
二、签约程序
㈠ 合同的准备。由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智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根据招标人对中标候选品种确认的结果,按自治区卫生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买卖合同(附中标品种明细)》准备,一式四份。
㈡ 合同的签订。由中标企业相关人员携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相关印鉴等到各医疗机构签订合同。
㈢ 合同的保存及备案。购销合同签订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经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收集汇总本机构全部购销合同后统一报州卫生局医政科备案、一份由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经营企业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智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备案。
三、有关工作要求
㈠ 签订购销合同是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各县(市、口岸)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合同签订工作。
㈡ 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应在7月20日前完成,届时州卫生局将对各医疗机构购销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督查。
㈢ 州卫生局和各县(市、口岸)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所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
附:2012年博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购
销合同(范本)
博州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共印汉(12)份 存档(2)份
2012年博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XJBZHCZB–2012–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招标医用耗材和伴随服务而进行的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招标医用耗材的投标。根据博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评标中标(包括议价成交,下同)结果,为确保中标医用耗材顺利执行,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由招标人(以下简称买方)与中标单位(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第二条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中标品种通知书》;
2、通用合同条款(参见《招标文件》)。
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备查。
第三条 本合同仅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 20012年 月 日~2013年 月 日)内的医用耗材采购、品牌、价格及配送服务。本次中标人获得的是招标采购周期内中标(含议价成交)品规的独家供货资格,所有中标医用耗材及备案采购品种买方进行采购时,除执行自治区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网上采购目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本次《中标品种通知书》中《医用耗材需求一览表》以外的同类医用耗材替代中标品种。参加此次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按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和纠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采购量。
第四条 医用耗材应使用原厂包装物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医用耗材均应提供适当额外包装,以防止医用耗材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医用耗材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条 根据订货单确定的内容及交易习惯,由配送商负责送货上门,运输方式由卖方自行确定,交货时如买方要求提供同批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卖方应当予以提供。
第六条 供货期限
卖方自确认买方订货通知之时起三个工作日内交货,如卖方在《配送时间及伴随服务承诺表》中对配送时间作出承诺的,按该承诺时间执行。
第七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1、供货价格:按成交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配送、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变化导致价格发生变动,对尚未售出和在变动期间供货的医用耗材,卖方都应相应调整供货价格;
2、货款结算:买方直接与成交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货款结算;购方应自收到配送的成交品种后2个月内付清已售出医用耗材的款项;
第八条 医用耗材验收及异议
1、买方按卖方的实际供货验收数量和包装;
2、如果医用耗材自身质量存在瑕疵影响使用的,买方可要求卖方立即退换。
第九条 对医用耗材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十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因自身的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对买方的库存耗材(中标前的库存不在本范围之内)有效期届满时,卖方有义务对买方的库存耗材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在使用中标医用耗材时,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医用耗材用来替代中标医用耗材的,除向卖方支付购买该部分医用耗材价值10%的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2、买方逾期付款的,向卖方支付逾期货款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买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的,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情形经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做出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发出订单通知后卖方拒绝供货的,应向买方支付拒绝供货的货款10%的违约金,还应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买方因上述原因而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医用耗材所增加的费用及其他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买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2、卖方逾期供货的,按逾期供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方支付逾期供货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买方据此另行购货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卖方所供医用耗材因医用耗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条所指逾期供货是指实际交付合格医用耗材的时间迟于订货通知规定的供货日期。以上违约情况,买方应当报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经核实情节严重的,买方可以在取得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后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提供相关证据,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确实发生,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根据情况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卖方应及时向买方通报并提供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医用耗材订立的成交合同,并在三日内报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由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医用耗材中标(议价)后选中顺延替补;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并经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外,本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报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双方同意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买、卖双方进行的医用耗材交易事项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2、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及博州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智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盖章): 医配送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