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医院: 为确保全区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就有关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进行价格动态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范围
医疗机构在执行采购过程中发现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规格型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第一批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价格的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纳入动态调整范围。
现行采购价格是指《目录》执行前该产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备案申请需由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均加盖公章。
二、动态调整方式
(一)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生产企业主动提出价格下浮申请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二)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或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协商同意降价后,医疗机构需向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提出备案申请,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向备案申请医疗机构开启产品价格修改权限,医疗机构修改产品采购价并确定保存后,可执行现行采购价格。
(三)若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或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不能达成降价协议,需将拟调整价格的品种报当地卫生局,由卫生局汇总后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将价格调整申请直接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将医疗机构价格调整申请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对价格有异议的产品进行价格谈判,企业若不同意谈判结果则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
联 系 人:付丽红 苏雅莉
联系电话:0991-8521731 8560051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