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
为保证2004年医用耗材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审核资格证明文件中需提交补充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04年5月17日按照投标企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时登记的传真号码,将需提交补充材料汇总表(见附件)传真至递交资格证明文件企业,采购中心将传真记录归档备查。
2、递交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根据采购中心附件的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红章)于5月20日,提交至采购中心。
3、如有特殊原因5月20日不能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红章)的补充材料,可于5月20日暂提交复印件,5月25日为报送补充材料(红章)最终截止日,过期不候。
特此通知。
200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