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军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已圆满结束。评审工作由依法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完成,并经广州军区医疗机构药材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认,现将中选企业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军区各采购供应站直接作为本次广州军区(含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和海南五省)31家医疗机构及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的配送单位。
二、本次项目的配送原则:
1、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送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
2、中选的自行配送企业(见附表1)
(1)中选的自行配送的国内生产企业和本企业分公司只能配送自己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总代理只能配送自己代理的产品,不得接受其他生产企业和代理商的委托配送。
(2)中选的自行配送企业也可以委托中选的配送企业配送。不得委托非中选的经营企业代为送货和开具发票,如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
3、接受委托配送的中选配送企业(见附表2)
(1)中选高值配送类别,除可配送高值类耗材外,如企业有同时选择配送低值和检验试剂类耗材,可以配送该类耗材;
(2)配送企业中选低值配送类别,除可配送低值类耗材外,如企业有同时选择配送检验试剂类耗材,可以配送该类耗材;
(3)配送企业如只中选检验试剂配送类别,则只可配送检验试剂类耗材。
4、公示期:12月9日-12月11日。如有任何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受理。
5、详细情况请与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肖先生、廖小姐、邓小姐
电话: 020- 22268929 、22268955、22268926
传真: 020-22268900(自动传真,不接收电话)
广州军区医疗机构药材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