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将《宜昌市2016-2017年度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编号:YCMTZB201601)相关条款变更及澄清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4.4.2条款:关于“C、确定中标(成交)候选品种”,变更为:
专家依据评分(议价)办法,按以下规则确定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的数量。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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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招标目录序号投标产品品牌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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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候选产品品牌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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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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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以下(含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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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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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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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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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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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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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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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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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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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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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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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4.8条款:变更如下:
“4.8.1代理服务费收费按中标(成交)合同金额的0.54%收取,该费用由中标(成交)人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支付,中标(成交)合同金额以招标人年度预计采购量进行计算。采购周期结束后,由中标(成交)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据实结算。”
“4.8.2中标(成交)人如未按规定缴纳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将享有通过诉讼向其追讨相当于代理服务费数额的违约金的权利。”
三、《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招标序号”为招标目录序号,如:“A00010”等。
四、配送商:拟在宜昌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品配送业务的经营企业均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取得招标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湖北明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