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关于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藏医保〔2020〕74号)等要求,我中心对截至2021年5月31日仍未按要求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予以相应处理,现通知如下:
一、2021年7月15日起,对未提交承诺书的企业予以账号注销处理,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需重新注册平台账号的企业,提供未按时提交承诺书的情况说明(企业自拟并加盖公章)、企业重新注册账号申请书(模板见附件2)、平台账号注册所需材料(参照平台官网下载中心企业报名材料格式要求)、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递交至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拉萨市当热西路6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111室)。
三、请相关生产企业于2021年7月20日前,将涉及注销账号配送企业配送的所有产品重新维护配送关系,未在规定时间维护配送关系所造成的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联 系 人:土登念扎
联系电话:0891-6609950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