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
情况
|
理由
|
1
|
市级联合采购范围建议修改为“其他市和省级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
不采纳
|
特殊原因不参加的可说明理由
|
2
|
建议在品种遴选上增加: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以高值为主,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以低值为主。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考虑
|
3
|
建议增加“市级联合带量采购已开展的协议期内的品种,省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展”。
|
采纳,已体现
|
—
|
4
|
关于集中带量采购形式建议修改为“以省为单位开展带量采购,而不是省市两级分别进行”。
|
部分
采纳
|
都是在省级统筹下开展
|
5
|
建议对带量采购的药品坚持专家遴选原则。
|
采纳,已体现
|
—
|
6
|
建议扩大产品品牌申报范围,不局限于浙江省集中采购平台产品。
|
采纳,已体现
|
—
|
7
|
建议刚拿到新证暂未上市销售的产品也纳入参与范围,给临床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
|
采纳,已体现
|
—
|
8
|
建议相关部门对自主研发创新的产品和企业给予更多关注,将更多更优的产品及企业纳入到竞争范围。
|
采纳,已体现
|
—
|
9
|
建议药品范围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独家通用名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中原研(或参比制剂)上一年度使用占比(按最小计数单位)超90%以上的药品、窄治疗指数药物等药品。
|
部分
采纳
|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药品,在具体实施中视情考虑
|
10
|
建议参照医保药品目录、竞争不充分的经专家论证等谨慎探索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
采纳,在具体实施中体现
|
—
|
11
|
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范围建议修改为“医用耗材范围主要为采购用量较大、临床使用较成熟、分类目录清晰的品种,不包括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品种。至少在首轮动态调整后线上交易满12个月后”。
|
不采纳
|
动态调整为常态化工作
|
12
|
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范围建议修改为“结合国家医保分类及省内专家意见确定分类目录清晰的品种”。
|
采纳,在具体实施中体现
|
—
|
13
|
建议带量品种选择平均单价至少200元以上且年采购数量300万以上品种。
|
不采纳
|
根据需要视情选择品种
|
14
|
分组建议修改为“其他药品根据不同适应症、市场占有率、剂型差比等分组,如单列儿童用药等,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3个”。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体现,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是国办2号文件要求
|
15
|
建议明确“原研药”定义为过保护期的化合物专利药品,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通告中体现该药品为原研药品或上市药品目录集中收录类别为原研的药品。
|
部分
采纳
|
原研药的定义在政策解读中或采购文件中明确
|
16
|
建议完善质量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质量分层。
|
采纳,在具体实施中体现
|
—
|
17
|
建议分组不区分国产进口、是否在线交易等。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视情采纳
|
18
|
建议分组区分进口、国产。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视情采纳
|
19
|
建议充分考虑政府采购优先国产的相关政策指引,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坚持以国产品牌优先为原则,严格控制进口产品数量;在竞争比较充分的耗材领域,可实现国产与进口的同等竞争地位,可国产进口不分组;在竞争不充分的耗材领域,可参考进口、国产及在线交易情况进行分组。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视情采纳
|
20
|
建议增加按注册证、产品属性等分组依据。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视情采纳
|
21
|
产品分组中同品种产品建议参照省采购中心的目录,企业拥有相关证明文件或在浙江省采购中心有挂网交易记录或参加过其他带量采购的均视为入围产品,可参与投标。
|
部分
采纳
|
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参加
|
22
|
建议在《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尚未下发的政策过渡期,对于进口药品增加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的申报资格,符合全国各省招采文件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视同为生产企业这一政策。
|
部分
采纳
|
在政策解读或采购文件中明确
|
23
|
建议企业范围增加一项要求:同品种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以国家工信部2019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公布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证明为依据),不得同时参与该品种的申报。
|
采纳,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
—
|
24
|
建议基于客观产能调研,最大产能不能满足采购量要求的生产企业,禁止其参加带量采购项目,以从源头杜绝供应不足发生。对于在浙江省已开展的带量采购项目,产品无法供应、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应禁止其参加其他品种带量采购项目和续标项目。
|
部分
采纳
|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
25
|
医疗机构范围相关内容建议修改为“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自愿参与集中带量采购”。
|
部分
采纳
|
定点协议没要求的,鼓励自愿参与
|
26
|
建议合情合理照顾浙江本地企业,特别是本地优秀企业,同类产品可适度加分。
|
不采纳
|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
27
|
技术评审相关内容建议修改为:“系指组织专家对每个申报产品(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产品代码为最小报价单元)的临床使用疗效、质量可靠性、临床使用安全性、品牌认同度、包装质量与方便性、服务信誉等进行评审打分”。
|
不采纳
|
产品代码不适宜作为报价单位
|
28
|
建议集团型企业在参与规模评分时,以整个集团的财务数据来评定企业质量保证、生产能力、供应能力等。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作为参考
|
29
|
建议增加产品企业资质、省内使用情况、市场占有情况等评审依据。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作为参考
|
30
|
建议增加进入价格评审产品数量。
|
不采纳
|
数量控制已综合考虑质量和价格因素
|
31
|
建议不采集其他省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
采纳
|
—
|
32
|
价格评审中建议以企业该同类品种总交易量的90%的最低价为准。另外,最低价的周期应设定为近二年内的交易价。
|
不采纳
|
与省医保条例冲突
|
33
|
对于分组,化学药品中原研(参比制剂)理论上只能是一个,所以,不存在竞价,建议在价格审评阶段,对原研(参比制剂)与仿制药中选的价格设定一个最高差价幅度。
|
部分
采纳
|
必要时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
|
34
|
对于价格评审中的报价原则,不宜出现“不得高于、最低价格”等字眼,建议在集采文件中针对每次带量集采的品种做报价规定。
|
不采纳
|
带量采购的价格不应高于不带量采购的挂网最低价格
|
35
|
对于传统医疗器械产品,如有5家及以上企业反映价格严重低估的,要求对在线采购的产品企业进行成本核查,确保企业有合理的生产销售价格。如低于成本价参与投标的给予取消资格。
|
不采纳
|
成本核查难以操作
|
36
|
建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形成,避免通过限价方式要求企业强制降价,建议价格评审参考各省级非带量采购公布的中选价格,同时建议不以明确的降幅或者降幅排名作为参与带量采购的限制条件或删去“报价降幅”。
|
部分
采纳
|
对分组中竞争不充分的药品,需要通过降幅等鼓励独家药品中选
|
37
|
建议在中选规则中,增加降幅计算规则:降幅=[(报价-全国省级最低交易价)/全国省级最低交易价]*100%。
|
部分
采纳
|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降幅计算规则
|
38
|
中选规则相关内容建议修改为“根据有效报价(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单位申报价’)、报价降幅或综合评分、专家评审价格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
部分
采纳
|
专家意见可作为参考依据
|
39
|
建议功能相似组别之间价格差距不宜太大。
|
采纳
|
—
|
40
|
建议拟中选产品名额取消“最多不超过4家”限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采纳
|
—
|
41
|
建议其他产品根据综合降幅、技术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为拟中选产品。
|
不采纳
|
竞争比较充分的以价格竞争为主
|
42
|
医用耗材中选规则相关内容建议修改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允许同一分组多个产品中选,拟中选产品名额根据全省临床使用需求,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确定,确定中选名额。其中,价格评审中报价最低的确定为第一名拟中选产品,其他产品根据中选名额按价格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为拟中选产品”。
|
部分
采纳
|
视情在具体实施中采纳
|
43
|
中选规则第3点相关内容建议修改为:“价格评审中如遇同一分组中有2个及以上企业报价(降幅)相同时,按照技术评审得分高低、上年度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量及采购平台记录的医疗机构数量、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视情考虑
|
44
|
建议以价格绝对值作为评审和中选的主要考量因素。
|
采纳
|
—
|
45
|
建议对本省集采中选结果(价格),应进行技术保护,明确不对外公开。
|
不采纳
|
违反公开公平原则
|
46
|
建议在同通用名药品每组中选产品有2个时,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明确供应地区确认准则。可参照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确认供应地区的原则做出相应的规定;或参照其他省份,如江西,对中选两个产品的约定采购量做出具体的比例划分。保证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差异不要过大,切实落实量价挂钩。
|
部分
采纳
|
约定采购量按一定比例划分并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
|
47
|
建议对往年采购量和预采购量的采集过程和结果,与生产企业有沟通和反馈的过程,给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利于鼓励生产企业以价换量;如果调研阶段的采购量不准确,建议根据企业提交的实际采购数据进行修正,以保证带量采购的采购量信息符合实际情况。
|
不采纳
|
约定采购量基数由医疗机构自主报送为主
|
48
|
建议降低药品约定采购比例。
|
部分
采纳
|
根据具体品种视情确定
|
49
|
建议删除“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
|
采纳
|
—
|
50
|
建议以上一个年度使用量的80%(或以上)的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
部分
采纳
|
约定采购量基数由医疗机构根据上年度使用情况等确定
|
51
|
建议“医院报送需求量”在产品投标报名以后申报,按照具体规格型号填报需求。各组“约定采购量”直接按照“医院报送需求量”统计,而不是采用上年度的历史采购份额分配。若在“医院报送需求量”在实际操作时不涉及品牌和型号,建议“分组进行的约定采购量参考其上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份额,并考虑一定比例的新技术酌情分配”。
|
部分
采纳
|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
52
|
非中选产品使用相关内容建议修改为“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未中选但同意按中选品种相同价格供货的挂网品种”。
|
不采纳
|
剩余用量可采购其他非中选产品
|
53
|
删除“如任意一组无中选产品,该组约定采购量可按照一定规则和比例被调整至其他组”。
|
不采纳
|
鼓励各组药品中选
|
54
|
建议降低必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比例。
|
部分
采纳
|
中选产品根据中选价格高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约定采购量
|
55
|
建议删除“医用耗材根据中选产品价格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约定采购量。其中,必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不得低于50%。必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医疗机构;其他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和申报企业通过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进行双向选择,相互匹配成功后,确定1个中选产品”。
|
部分
采纳
|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
56
|
建议按照价格最低给予25%的采购量,综合评分第一名给予25%的采购量。其他中选产品自主确认的方式进行。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视情考虑
|
57
|
建议明确最低价中选品牌获得采购量基数的60%-70%。
|
部分
采纳
|
当中选产品为2个时考虑
|
58
|
建议必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根据各个带量采购类别分别制定。
|
部分
采纳
|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
59
|
建议提高医疗机构最终确定的中选产品数量。
|
不采纳
|
双向选择时中选产品不宜过多。剩余用量可选择其他产品
|
60
|
建议将同类别、不同分组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进行汇总,医疗机构可以自主跨组选择其他组的中选产品。
|
不采纳
|
分组进行只能按照分组选择采购
|
61
|
文件中只提到必选产品的具体分配量,建议中选产品的分配量也可以明确到具体分配额。
|
采纳,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
—
|
62
|
建议明确未参加市级联合采购的医疗机构约定量、取消按采购规则采购。
|
部分
采纳
|
未参加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需按照采购文件中的采购规则进行采购
|
63
|
建议删除五(一)5未参加市级联合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限制条款。
|
不采纳
|
需要明确采购规则,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
|
64
|
建议在采购周期中可按照中选企业数为1家,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市级中选企业数为2家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明确。
|
部分
采纳
|
在采购文件中视情明确
|
65
|
建议合理听取专家意见,专家层面涵盖医院管理、临床、设备科、经济学等,引导进口国产合理比价关系,在严控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同品、同规、同质同价的原则,引导国产、进口中标价格趋于统一;对于国产无法替代或暂时有差距的品规产品,合理、综合设定进口产品合理溢价水平,与进口品牌进行谈判,为价格调整腾空间。
|
部分
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视情考虑
|
66
|
建议在每次耗材带量采购结束后可定期或阶段性公示带量采购实际执行情况,以更好地规范、监督落实地市级带量采购工作。
|
采纳,在具体实施中体现
|
—
|
67
|
建议区分产品质量层次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
部分
采纳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68
|
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职责相关内容建议修改为:“探索通过设立药品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企业(本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指企业范围)直接结算”。
|
部分
采纳
|
医药企业含医药生产企业
|
69
|
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相关内容建议修改为:“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统筹区内医疗机构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
|
采纳
|
—
|
70
|
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相关内容建议修改为“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
|
采纳
|
—
|
71
|
建议缩短医用耗材货款结清时间。
|
采纳
|
—
|
72
|
建议增加:“中选品种2个以上的,可以突破一品两规的限制,经审评审批后允许儿童规格剂型用药比例不纳入计算”。
|
部分采纳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73
|
建议在采购期内不联动外省的采购价格。
|
采纳
|
—
|
74
|
建议允许生产企业根据需要,随时调整配送企业。
|
部分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视情考虑
|
75
|
建议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设置独立的配送关系,不与现行的配送名额冲突。
|
部分采纳
|
在具体实施中视情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