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精神,按照我省甲状腺功能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现将做好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范围。甘肃省甲状腺功能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三)执行时间。2024年6月20日起执行中选结果。
(四)采购平台。各单位通过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hsa-local-rod/web/hallEnter/#/Index)登录进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确认的协议量数据为准。
(二)采购周期。本次甲状腺功能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执行日起计算。
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协议签订
严格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要求。医疗机构发起协议后,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相关工作应于2024年6月19日前完成。
(二)产品挂网和非中选价格联动
1.产品挂网。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具有中选资格,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中选品种新增注册证、中选注册证新增规格,同意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的,增补为中选产品。
2.非中选产品价格联动。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未中选产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省际联盟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价和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的低值,可申请纳入带量采购非中选价格联动目录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鼓励企业主动按国家、省际联盟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同类产品的中选价进行价格联动。
(三)约定采购量落实和货款结算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线上采购政策,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串换产品;应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确保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应及时结清企业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次月底。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密切监测辖区内医疗机构履约情况,按期通报约定采购量执行进度。
(四)产品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
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督促配送企业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
(五)招采信用监管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有关规定,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理。
四、相关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消除患者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
五、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电话:15214081132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31-2909193、2909280
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072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