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13年度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2013年度漯河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为做好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工作,现将执行中标结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贯彻执行,以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执行2013年度漯河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2011年中标结果停止使用。医疗机构8月1日前购进的医用耗材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9月10日。
三、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购耗材必须全部参加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确定选用中标医用耗材品种进行采购,严禁标外采购,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品种,不得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发现违规采购标外产品,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2013年9月30日前,医疗机构要与中标耗材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确定购销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违约责任等。所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存一份,报市卫生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一份。
五、严格执行医用耗材中标价格。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2013年度全市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按照国家现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拟定零售价格,严禁超标准加价销售。
六、规范货款结算行为。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货款。
七、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公示栏、一日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指中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中标人责任,认真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现未按合同执行,将给予相应处理。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