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规定,进一步完善龙岩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龙岩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区)企业的连续工龄;
(3)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5)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2.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办理退休条件
1.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且本地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起,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5年且本地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以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三)退休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参保人员在停止缴费3个月(含)以内办理完毕医保退休手续的,从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参保人员在停止缴费超过3个月(不含,下同)之后才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该参保人员从办理完毕医保退休手续当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因社保经办机构原因造成参保人员超过3个月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在2025年10月1日之后申请办结医保退休手续的,适用本通知。
原《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龙人社〔2013〕204号)、《关于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有关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通知》(龙人社〔2015〕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