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兵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4〕50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师市医保部门牵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这一政策是在国家和兵团加强民生保障、推动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解决职工群众因重特大疾病面临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分类
师市医疗救助对象涵盖五类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等第一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第三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第四类救助对象;以及师市其他困难人员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第五类救助对象,全面覆盖不同困难程度和类型的群体。
(二)明晰认定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等大部分救助对象依据师市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标准和流程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需满足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扣除个人负担医疗费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师市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严重精神障碍人员按照《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认定。
(三)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居民医保参保资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部分第三类救助对象给予80%定额资助,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压力。
医疗救助待遇:遵循“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分类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其他类依次递增;救助比例从95%到70%不等,边境一线团场部分对象还可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救助限额均为6万元。
倾斜救助待遇: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重的救助对象可享受。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与医疗救助类似但更优惠,年度救助限额高达30万元。
(四)规范待遇享受时限
除第四类救助对象外,新增救助对象从身份认定次月起享受待遇,退出则从次月停止。第四类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期为提交申请前12个自然月。同时支持“一站式”结算与手工报销,方便群众。
(五)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第一、二、三、五类救助对象经信息共享直接获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需向户籍或参保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经核查、审核通过后获得救助。
(六)强化信息共享工作
师市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规定时间向医保部门推送相关人员信息,医保部门也会向其他部门推送预警监测数据,各团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维护救助对象身份,确保救助精准、高效。
三、政策实施要点
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各部门需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救助对象认定、待遇发放、信息共享等工作,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让困难群众真正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