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中央和省委市委相继出台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为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经省医保局批复同意,形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调整目的
(一)适应省级统筹需要。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统一规范方向,采用限额支付方式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二)城乡政策一体推进。贯彻落实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理念,推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同步调整、缩减差距、政策结构相对统一。
(三)合理提高保障水平。参照基本医保住院费用保障水平及川东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调整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8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500元;难产(含剖宫产)5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8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9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三)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四、实施时间
《通知》将于2025年3月17日起正式实施,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在2025年3月17日(含当日)后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