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引导优质资源下沉,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入推进“三医”协同发展,全面保障城乡居民就近享受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对《定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解读如下:
二、修改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首诊制度落实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4〕35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49号)等文件精神等。
三、修改内容
(一)修改内容
1.完善参保政策。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参保缴费时限、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期限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
2.完善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加快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保障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减轻门诊慢特病患者的费用负担。门诊慢特病由原来的市级统筹修改为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的城乡居民、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统一,其认定标准、认定资格、待遇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政策。修改后的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扩大到68种,支付比例70%,其中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并发症、血友病、白血病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10个病种提高报销比例10%。
3.落实基层首诊。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首诊制度落实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政策激励引导作用,着力提升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不断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持续推动专家、基金、患者“三下沉”,努力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率、住院率、满意度“三提升”,全面保障城乡居民就近享受优质、便捷、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优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提高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88%、78%、68%。
4.明确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落实国家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明确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取消政策
5.积极支持省级统筹。取消地方性特殊政策,积极支持省级统筹,调整政策向全省统筹靠拢。取消原统筹办法中“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降低50%”的规定。促进医保待遇政策更加公平、公正、可持续。
四.实施时间
修改后的《定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