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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 关于印发《烟台市工伤保险医疗类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8 信息来源:查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工伤医疗类管理服务,规范工伤医疗类服务行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救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山东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22〕24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鲁人社字〔2023〕135号)《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6〕7号)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协议机构确定(条件、申请、评估、签约、公布)、协议期管理(经办机构职责、协议机构职责与行为规范、费用结算与转诊、信息变更、宣传培训、信息化、监督管理)、协议变动(续签、中止、解除、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色有:一是体系完整。覆盖协议机构管理全生命周期(申请、评估、签约、履约、评价、退出)。二是权责清晰。明确划分了市级经办机构与区市经办机构的职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三是机制创新。建立专家库、购买第三方服务、业务协同(医保、卫健、市场监管)。四是动态管理。强调协议机构的动态调整(新增执业地点、信息变更备案、中止/解除/终止情形)。五是聚焦安全。专章规定了协议机构的禁止行为,筑牢基金安全防线。六是明确罚则。详细列举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措施及移交行政部门的情形。

    四、实施时间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5年8月15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10月1日。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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