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呼和浩特市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首批开展集采药品销售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自主申报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向与所属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请,经辖区医疗保障部门给出评价意见后,报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近两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近两年内,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的;近两年内,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其他不符合参加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不得申报。
《方案》统一了“进零售药店”试点的建设标准,即“五统一”,即统一挂牌管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监督检查。
同时,《方案》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内蒙古医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做好统一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集采药品在中选价格的基础上执行零差率销售,选择集采药品品种品规不得少于50个,集采药品金额原则上占一定比例,要严格按照市医药采购中心遴选的目录调整,满足广大患者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