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医保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局)管民营医院: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出台了多项措施促进民营医院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多元化办医格局初步形成。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要求,促进民营医院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民营医院对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重要补充作用,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民营医院党的建设
全面加强党对民营医院的领导,引导民营医院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规范党组织建设,加强群团组织建设。民营医院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属地行业管理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进一步理顺民营医院党组织隶属关系,建立完备的组织架构,发挥党组织在民营医院中的战斗堡垒、政治核心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建立完善民营医院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推动民营医院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医院文化、精神文明、意识形态、党风廉政等建设,推动民营医院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
(一)规范名称使用。民营医院名称应当名副其实,严禁利用谐音、形近字模仿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严禁民营医院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以及“省立”“市立”等易混淆举办主体的名称。未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国际”、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等。
(二)规范审核校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时受理民营医院的医疗机构级别和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对民营医院依法依规开展校验,支持和鼓励民营医院参加医院等级评审。
(三)规范科室设置。民营医院科室设置应当与诊疗科目、医师执业范围、设备设施等相匹配,不得突发奇想、标新立异,为吸引眼球设置名称怪异的科室。严禁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民营医院,开展技术复杂、风险难度大、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民营医院专项技术审批。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规范使用诊疗服务项目名称。落实民营医院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不得违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四)规范医务人员资质。严禁民营医院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严禁使用非本医院注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医师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人体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专业的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保障员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的权益,逐渐形成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梯队。民营医院是三级综合医院的,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民营医院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在院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提升民营医院服务质量
(一)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将民营医院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民营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民营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升社会信用度和竞争力。
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健全完善覆盖全院、全程、全员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设置病历、护理、院感、医疗技术、药事等医疗管理议事组织。严格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强化医务人员基本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全员学习培训考核,强化“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在诊疗活动和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完善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和管理措施,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
(二)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各级各类民营医院应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本机构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审定本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目录必须覆盖已开展的所有技术和手术,开展目录之外的技术、手术必须符合新技术、新项目制度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医疗机构药械管理。各级各类民营医院的药品、耗材、医用器械、医疗设备等应当在有效期内。严禁假冒伪劣、过期药品流入临床,严禁民营医院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民营医院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以及临床药师和处方点评等制度,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以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中药饮片为重点,持续规范民营医院临床用药行为。加强对民营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等重点环节管理,保障中药饮片质量。
(四)规范医疗机构感染管理。民营医院应当按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制度,修订完善机构内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职责、流程、预案,并将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防控知识的全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落实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与考核的机制。规范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落实好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
四、进一步支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
(一)引导有效错位发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在眼科、骨科、健康体检、口腔、医疗美容、康复、护理等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民营中医医院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鼓励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民营医院转型,开展康复、护理及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民营医院向连锁化、高端化转型。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二)支持人才专科建设。指导民营医院聚焦内涵建设,提升内部运行和治理能力。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院同等条件申报职称评审。将民营医院纳入所在市(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遴选推荐范围,同等参与,择优遴选推荐。鼓励民营医院加强专科能力建设,培育重点专科。支持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参与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自主申报,打造专科品牌,带动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支持民营医院参与对口帮扶。
(三)引导参与医联体建设。支持依法执业、诚信经营的民营医院参与医联体建设。按照自愿原则,支持将民营医院纳入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合理确定其服务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方向,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功能互补、业务协同、共同发展的整体效应,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医疗资源共享、双向转诊和连续性医疗服务。鼓励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民营医院牵头组建区域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四)强化医保政策支持。鼓励民营医院通过省级平台开展药械采购,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参加国家或省际联盟组织的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将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医保政策培训宣传。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民营医院综合监管
(一)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覆盖医疗全过程和全流程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和高危因素的管理及监测工作,突出消防安全、医院感染、围产期、围手术期、有创操作、危急值、实验室安全、消毒供应等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二)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综合运用大型医院巡查、高额异常费用病例核查、医保飞行检查、医疗监督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民营医院执业、平安医院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全要素监管。各级各类民营医院服务项目名称应当与实际开展服务相一致,不得虚构医疗服务、虚设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获批助产技术资质的民营医院应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规范产科服务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严禁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严禁以虚假诊断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民营医院应当遵循诊疗常规、规范,严禁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严禁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严禁倒卖或者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严禁违规外包太平间和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
(三)规范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各级各类民营医院应当严格落实院务公开制度与依法承诺公示制度,如实发布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务人员资质信息、医疗服务和药品耗材价格信息、诊疗项目、医院环境监测报告、投诉举报电话等关键信息,为患者就医查询提供准确指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关信息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务人员执业证书信息相一致,严禁虚假宣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严禁雇佣“医托”行骗牟利。加强民营医院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民营医院在各种报刊、广播、地方电视台、网络、墙体、喷绘、广告牌、宣传单等媒介发布医疗广告时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并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对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规范宣传用语,避免误导患者。
(四)健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包含民营医院在内的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化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开展民营医院信用等级评价。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的主体责任,将医务人员违反医德医风不良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医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建立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档案,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依法运用于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差异化分类监管工作中,并应用于对医师定期考核、年度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
(五)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以及质控中心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行业信誉。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