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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01 信息来源:查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省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要求,对我省现行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指导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4号),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收费。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公布内容,将我市原251个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优化整合为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6个加收项和3个拓展项。临床量表评估分为自评和他评,以“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计价单元,医疗机构为得出准确结论需要应用1份或若干份量表的,按照评估条目的总数计费:评估条目数为0-20的按照甲类评估收费,条数为21-40的按照乙类评估加收,条数为41-100的按照丙类评估加收,条数大于100的按照丁类评估加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符合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等准许使用的临床量表进行的评估医疗服务均可按新的量表类价格项目收费,不再区分量表的诊疗类别,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对照优化整合后的项目,废止“营养综合评定”等25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确定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最高指导价。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患者负担水平、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在总费用平移的基础上,结合全省最高限价,按定价程序确定辖区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政府最高指导价分别按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的90%、80%确定,加收、拓展项目价格按相同比例确定。

    (三)医疗机构依规落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在政府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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