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减少财政及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支出,保障职工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按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对职工医保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一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300%”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300%”,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基数参保缴费。
二是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未公布前,以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为最低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未公布后,从次月起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不对调整之前月份开展补缴和退费,方便参保对象核算。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300%”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300%”,退休职工按最低缴费基数由所属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