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更好地指导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现就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于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情形
免于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指免于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创建、赋码和数据库提交。
(一)除分类编码为12-XX或13-XX的植入医疗器械外,如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中包含多个相同规格型号及生产批号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且医疗器械的最小销售单元已赋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则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中的单个医疗器械可免于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例如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中的避孕套、采血管、口罩等。
(二)《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定制式医疗器械可免于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三)如医疗器械组合包整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且其所含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只在医疗器械组合包条件下使用,则医疗器械组合包中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可无需赋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如医疗器械组合包中的医疗器械,其本身已免于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则其包含在医疗器械组合包中时也无需赋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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