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和《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通报的2024年第四季度新疆医药企业相关案源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等要求,现对有关企业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情况予以公示(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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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