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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京津冀“3+N”联盟动脉瘤夹类医用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4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京津冀“3+N”联盟动脉瘤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6年1月20日起,全省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两年(2026年1月16日-2028年1月31日)。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应及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首年度采购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2027年1月31日,后续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采购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相关协议采购量由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确认。

二、产品挂网及采购要求

2026年1月16日前,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中选企业应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产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各市可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过调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强化供应监管。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各市要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三)规范采购执行。各市要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将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重点关注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以及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加强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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