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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直接结算数据功能模块测试运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5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供货企业:

按照《国家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部署上线直接结算数据功能模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4〕70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34号),为稳妥有序推进直接结算数据功能模块上线应用,现开展测试运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试时间

2026年10月26日至11月15日。

二、测试范围

1.品种范围: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

2.机构范围:通过货款结算协议审核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货款结算协议和结算账户审核的供货企业。

三、前置审核(正式数据)

(一)定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协议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货款结算协议提交。

(二)供货企业货款结算协议和结算账户申请。供货企业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货款结算协议和结算账户提交。

(三)货款结算协议和结算账户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首次提交的货款结算协议及结算账户信息,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省市医保部门可进行查询和退回,退回的需由医疗机构或供货企业重新提交,且经省市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结算。

四、测试流程(测试数据)

(一)结算申请(11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供货企业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配送的订单信息,自交货验收后可发起2026年10月的结算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医疗机构对供货企业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无异议的,确认审核通过;有异议的,应及时退回并反馈原因;逾期未审核的,将纳入下一个结算周期处理。(供货企业、医疗机构)

(二)生成结算对账单(11月6日)。结算模块将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结算申请自动汇总生成上月结算对账单。

(三)对账单复核(11月10日前)。

1.医疗机构对结算对账单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确认同意支付;有异议的,确认不同意支付,将纳入下一个结算周期处理;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同意支付。(医疗机构)

2.供货企业对结算对账单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确认通过;有异议的,确认不通过,将纳入下一个结算周期处理;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通过。(供货企业)

(四)生成支付单(11月11日)。结算模块将汇总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复核无异议的对账单自动生成支付单。经省价采中心发布后,推送至省市医保经办机构。(省价采中心)

(五)支付。省市医保部门在未打通线上支付接口前,对当月账单填写实际支付金额和实际支付时间。(省市医保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测试工作,按照测试流程认真演练,熟练掌握线上结算操作流程。测试运行结束后,将择机正式上线运行,作为今后集采和国谈产品货款结算方式,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货款结算协议和结算账户前置申请数据为正式数据,作为正式线上结算依据,各有关单位应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测试流程涉及的数据均为测试数据,不作为2026年10月实际结算账单依据。

(四)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791-88150577

操作咨询:025-83789093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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