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自3月15日起零时起,对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和其产品予以暂停挂网,暂停其网上采购和配送资格(详见附件)。
凡以投标主体的身份在我省挂网的医药企业,包括生产和经营企业,均须按规定提交信用承诺书。根据信用承诺书提交情况,我省将动态调整相关企业和其产品的网上采购和配送资格。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