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吉林省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结合全省实际,新增全省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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