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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3月31日前补缴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3/03/17 信息来源:查看

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缓缴单位”)2022年7月至9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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