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2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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