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政策,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生育保险政策
各地要确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参保范围;确保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
二、改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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