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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安徽省际联盟2024年肿瘤标志物和甲状腺功能检测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3

青医保办发〔2026〕4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安徽省际联盟2024年肿瘤标志物和甲状腺功能检测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

  安徽省牵头组织的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2024年肿瘤标志物和甲状腺功能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范围

  我省参与报量和使用的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二、执行时间

  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安徽省际联盟2024年肿瘤标志物和甲状腺功能检测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到期后未开展接续采购的继续按本通知执行。

  (二)协议采购量

  安徽省际联盟2024年肿瘤标志物和甲状腺功能检测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信息系统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2)。

  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的意向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首年意向采购量和上一年度该中选产品的实际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允许同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同检测项目内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在同企业不同注册证及不同的包装规格中选产品之间调整,协议采购量可合并考核(中选关联企业详见附件3)。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中选企业同检测项目有新注册证产品上市,纳入中选目录管理的,可使用同检测项目的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

  省药品采购中心做好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平台信息维护和购销协议设置工作,按中选价格挂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工作。

  (二)签订购销协议

  参加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省体外诊断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系统”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并完成协议采购量。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三)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自执行之日起在“青海省体外诊断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系统”采购,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确保中选产品供应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及时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并向配送企业发送体外诊断试剂,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货款由医疗机构和企业及时进行结算。

  (六)加强监测和监管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中选产品质量、配送企业的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等进行动态监测,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及相关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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