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关于印发《省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1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共同制定了《省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监督执行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9月30日

留言板
imm暂时无人发言

游客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