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用耗材医保准入管理,统一全省医保支付目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鲁医保发〔2024〕53号)等相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等程序,省医保局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耗材目录》)。现解读如下:
一、《耗材目录》制定背景
前期,我省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主要依据原劳社部管理要求,由各统筹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临床诊疗需求等制定,全省层面未建立统一的医保支付目录。2023年,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要求各省(直辖市)按照“准入法”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耗材目录》主要内容
《耗材目录》由“凡例”和“目录”两部分构成。“凡例”是对目录中医用耗材的分类与代码、备注和内涵等内容的解释说明;“目录”具体包括序号、医用耗材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及备注等信息,共计纳入医用耗材733项。
三《耗材目录》实施要求
(一)严格执行目录政策。各统筹区应严格遵循目录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支付范围,保障全省政策统一、执行一致。
(二)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各统筹区应结合本地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负担水平,合理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科学实施差异化支付政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三)做好信息系统衔接。各统筹区要及时完成信息系统目录库更新,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照映射,实现信息与业务高效协同,确保目录平稳切换。
(四)加强目录使用监管。各统筹区应依托智能监控系统与大数据分析,建立健全对目录使用的审核监管,对医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情形给予严肃查处。
四、执行时间
《耗材目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前期已纳入各统筹区基金支付范围但未纳入目录支付的医用耗材,设置过渡期,2027年12月31日前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保障平稳衔接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