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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3

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申报、失信行为信息报告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参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的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作为信用承诺和失信行为信息报告的主体。

二、申报内容和方式

(一)《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医药企业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子公司作为医药产品挂网、中标或配送主体的,作为承诺主体和承担失信责任的主体,通过数字证书(CA)登录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线上申报(详见附件3、4操作帮助);

(二)失信行为信息。自2020年8月28日起,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在我省产生失信行为,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应当按附件2要求主动向省药采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三、申报时限要求及逾期处置措施

(一)2021年2月底之前,对未在我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通过中心网站进行第一次告诫。

(二)2021年3月底之前,对未在我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通过中心网站进行第二次告诫。

(三)自2021年4月1日起,对还未在我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不再接受其品种新增挂网的申请。

(四)自2021年6月1日起,对仍未在我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对其已中标挂网的药品要予以撤网或暂停挂网,因不可替代会造成无法保障供应的除外,按相关规定进行失信处置。

四、联系方式

电话:0311-66906539

邮箱:hbybcgzx@163.com

技术支持:4006182090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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