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文件精神,省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制定了《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与《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辽医保发〔2022〕3号)。
2024年,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裁量基准试行期已满。依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我局在征求各市医保部门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我省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建设,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
三、涉及范围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个人。
四、主要内容
(一)《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五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五条。主要是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总体要求等。
第二章裁量规则,十二条。主要是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以及从重处罚适用的情形,以及裁量的具体规定等。
第三章程序规则,七条。主要是对行使裁量权、法制审核等提出程序要求,明确类案同罚机制等。
第四章监督,三条。主要是对行使裁量权进行规范监督。
第五章附则,两条。进行补充说明。
(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类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相关情形确定,明确了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以及并处等不同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