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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02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国家医疗保障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今年,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出台《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为配合国家将血液透析纳入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推动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规范,规范透析治疗收费,我局对我省现行的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指导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2025年7月15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接落实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将原实施的“机采血浆置换术”等32项规范整合为“血液透析费”等21项血透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原实施项目和规范后项目进行映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血透、腹透等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开展血液透析同时联合血液灌流服务,可按照“血液透析灌流费”收费,不得拆分项目分别收费。

    其中废止“人工肝治疗”项目,实际进行的血浆置换、血浆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操作可按相应项目叠加收费。废止原实施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等项目的住院患者床旁治疗加收政策。

    (二)合理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根据国家项目价格规范治理要求,经开展项目价格调查,按照价格平移原则形成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拟定最高限价。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各地市现行政策执行。按照立项指南,将“血透监测”纳入“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项目的价格构成中,并按照计价说明要求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每少一项监测减收5元。

    血透项目中使用的血透置换液(包括药品成品或自制)、血透透析液、肝素帽、院内使用的碘伏帽等纳入基本物耗,除基本物耗外在可收费一次性耗材清单公布的医用耗材可单独另行收费。患者居家腹透所需的碘伏帽、透析液等药品耗材,医疗机构可按零差率要求单独收费,无需捆绑价格项目。开展“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费”项目中使用的药品置换液可开具医嘱/处方收费。

    (三)指导各市制定本地区政府指导价。各地市在确保血透患者负担不增加的情况下平移血液透析服务项目价格;其他项目在群众负担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疗服务质量、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等因素,重点立足医保基金安全研判价格调整的可能性,依据省最高限价确定本地区价格的下浮比例后,合理制定具体项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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