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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02/0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精神,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实施范围 
为稳妥推行“两票制”工作,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结合我省用药量较小、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高的实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直采和“两票制”,基层医疗机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逐步实行“两票制”。 
2016年12月15日起对目前全省执行的中标药品中,具有直采和一级代理的药品品种实行“两票制”,原配送企业不变。2017年新一轮药品分类采购结果执行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和一级代理流通企业面向全省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扩大直采和一级代理药品品种,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配送制度,加快“两票制”实施。 
三、政策界定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同一法人)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下设非法人分支机构配送企业,视为内部调拨,属于流通一次发票。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四、相关规定 
(一)为了保证药品质量,能够按照药品质量标准,具备独立配送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配送到医疗机构,也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药品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配送制度,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省级药采部门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自报直采和一级代理品种的信息审核后,在药采平台定期公布并动态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配送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选择能够实行直采和一级代理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逐步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压缩流通企业数量,降低药品配送的成本,逐步扩大“两票制”实施范围。 
(三)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或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要求生产企业、流通企业 
承诺执行“两票制”,必须在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中,明确实行“两票制”的有关规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五)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销售到基层医疗机构或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供生产企业和一级代理流通企业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 
(六)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流通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 
(七)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应当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八)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根据实施意见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联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将推行“两票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将“两票制”落实情况纳入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和《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规定(试行)》进行考核,对不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工商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票据管理,加大偷税行为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票据使用情况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工作要求 
推进“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和耗材必须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必须让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全省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耗材网上采购率要达到100%,药品配送率要达到98%以上。各地区要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网采和实际销售情况加强监督,对线下采购、标外采购等违规行为进行督查,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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