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企业:
药品集中采购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各级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和《2012年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2〕7号),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网上采购
县级医院必须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擅自标外采购、网下采购。对既往采购的原则上要在2013年1月底前完成清库,特殊情况必须在2月底前彻底清库,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县级医院要科学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保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总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第一质量类型药品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总采购金额的40%。各县级医院对本单位采购目录的调整、维护工作,在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进行。
二、规范药品配送关系
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承担配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配送企业由中标企业委托确定,对配送企业不按规定配送药品的,中标企业可向省药采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变更配送企业。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要根据实际配送情况,及时做好网上采购订单确认、发货、退换货处理等工作,敦促采购单位如实填报网上配送、入库信息,确保实际采购配送入库与网上配送入库信息一致。
县级医院不得违背中标企业意愿指定、圈定配送企业。可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和实际情况,主动协调中标企业及配送企业,遵循中标企业主导配送原则,通过沟通协商建立和谐高效的配送关系。因县级医院对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不予确认,导致药品不能正常采购配送使用,县级医院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范药品库存管理和货款结算
县级医院要加强药品出、入库管理,对送达的合格药品,要及时签字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要求及破损等药品,有权拒绝接收。县级医院须在到货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到货确认。
县级医院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相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与供货企业签定规范的购销合同,并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方式,与供货企业进行药款结算和支付,同时必须按月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填报。
四、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省药采中心对县级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及药品配送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县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县级医院药品使用、采购、配送、货款结算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各方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充分利用省医药采购平台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实时监管,及时发现和着力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
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设有《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操作手册》内容,相关操作人员可下载培训学习,省药采中心将适时组织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培训。市、县(市、区)卫生局可与省药采中心联系,领取本辖区监管账户和密码登陆监管系统,查看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