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各区卫健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平稳落地,按照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我市参加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附件1)。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我市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新一年度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调整协议采购量,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并公示医院提交的说明。根据临床需求,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同企业同产品类别的中选产品可以从低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中选产品协议量调整至高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中选产品完成采购。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采购部门及时将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鼓励其他产品自主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与中选产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医保经办部门做好将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工作,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医用耗材数据,实现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带码监管。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类别同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中选价,可作为中选产品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如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不高于同产品类别同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最高中选价,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采购部门和医保经办部门及时做好中选产品信息协调联动。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在到货确认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医保基金与中选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纳入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患者个人增负部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附件2)。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后,按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总额付费等付费方式,首个采购年度不调整付费权重或预算额度,以后年度按规定相应调整付费标准或预算额度,产生的结余部分,按规定拨付医疗机构。
(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七)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八)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产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5年3月1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市卫健委 市药监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