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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7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供应企业:

  为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6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于2025年2月14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2月20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协议采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使用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开展手术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驻泉军队医疗机构。

  三、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1.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时间为2025年2月12日至2月16日,请于2月10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点选或变更工作。

  2.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至2月19日。

  (二)签订方式

  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协议采购量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签订采用网上签订形式开展,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

  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我的工作台”进入“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我的工作台”进入“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协议(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四、采购和执行要求

  (一)集中采购供应的中选医用耗材产品应是保障临床需求的常用包装。各中选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供应配送,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水平提供中选产品配套设施,并提供相应伴随服务以保障正常临床医疗工作开展。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

  (二)腔镜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施夹器不可重复使用)、开放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的中选产品应包含连发施夹器并配备>15枚钉子。腔镜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施夹器可重复使用)的中选产品应配备≥15枚钉子,并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求提供连发施夹器保障临床使用。

  (三)采购周期内,所有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中选企业生产的<15枚钉子的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产品的市场供应价格,不得高于本企业在本次集采对应竞价分组的中选最低价。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高于本企业在本次集采对应竞价分组中选最低价的<15枚钉子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产品,以及价格不高于同竞价单元产品中位价(可登陆招采子系统“公告通知”栏查询)的新获批产品,不纳入非中选产品统计。

  (四)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中,注册证/产品降幅未达相应竞价单元中选企业降幅要求的,在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年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上报的采购需求量

  五、医保支付标准

  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以下(含)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中:

  (一)集采中选产品中选价高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其中最高中选价高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

  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市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确保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实施。各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及院内培训,做好患者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畅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渠道,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应继续采购直至完成。在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可按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医用耗材。

  (四)市医保局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上报省局,按规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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