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药招〔2024〕14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和省医疗保障局要求,现开展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类耗材采购需求填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产品范围
1.人工耳蜗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包含植入体、言语处理器等。
2.外周血管支架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外周血管支架(不含胸主动脉支架、腹主动脉支架)类医用耗材。
二、填报主体
有使用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相关耗材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由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选择“医用耗材填报系统”,进入 “人工耳蜗及外周支架”模块(网址:https://hc.tjmpc.cn:10137/#/login?redirect=%2Fdashboard),从有意愿供应本辖区的企业中选择本单位临床需要的耗材产品,并填报每个耗材产品未来一年的需求量。医疗机构可使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账号登录,需要重置密码的,可联系市级医保主管部门重置密码。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或操作视频。
四、填报时间安排
医疗机构填报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11日17:00;
医保部门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12日17:00。
五、填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报量。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精心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各市医疗保障局应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数据填报工作,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需求量等“报量不实”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各市医疗保障局需在报量通知或培训中向医疗机构明确,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经考核后有一定比例将作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基数与报量直接相关,报量多结余留用资金就多,报量少结余留用资金就少,不报量就没有结余留用资金奖励。
(二)加强监管,确保报量充足。各市医疗保障局要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变化,足量报量。针对集采后临床需求可能进一步释放的情况,可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报量。同时,针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调减等情况,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后期,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将对医疗机构采而未报、报而未采、采而不足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或问询,并组织专项飞行检查。
(三)细致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各市医疗保障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逐级审核。要将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以及2023年采购量进行比较,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数据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必要时医保部门要进行核实;对于报量明显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匹配的,要指导医疗机构对报量进行调整。如发现相关方在报量中存在违规行为,可宣布报量相关操作无效,将违规行为报联合采购办公室,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要通过信用评价对相关企业进行约束。如存在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系统内需求量与纸质盖章扫描件需求量不符等情况,应要求医疗机构核对数据后重新上传与平台内信息相符的承诺书,由院长、书记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重新上传。
(四)遵守时间,确保高质高效。填报系统关闭后,联合采购办公室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