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就2006年珠海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向珠海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小组请示后,现根据工作小组正式答复意见,特对标书有关问题做出如下澄清:
一、关于中标企业选择配送企业问题 招标文件中对于配送企业的表述详见第28页第六行即“(2)投标人可以自行对招标人进行中标品种的配送,也可以委托一家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采购期内中标人不得自行转换配送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须上报工作小组申请同意后方可转换。” 现澄清说明为:中标企业如果选择配送企业只具体到产品名称,即中标人如果选择配送企业则其名下的某一或某些中标品种的所有规格只能委托一家配送企业。
二、标书文字修正 1、招标文件第三页第7行原内容为: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划分为二个层次:A、通过美国FDA认证及未通过欧洲CE认证产品;B、未通过美国FDA认证及未通过欧洲CE认证产品; 现修正为: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划分为二个层次:A、通过美国FDA认证或通过欧洲CE认证的产品;B、未通过美国FDA认证及未通过欧洲CE认证的产品
2、招标文件第四十三页倒数第9行原内容为: 进口产品由于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默认其得分为4分。 现修正为: 进口产品由于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默认其得分为6分。
3、招标文件第四十七页第12行原内容为: 进口产品由于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默认其得分为4分。 现修改为: 进口产品由于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默认其得分为6分。
4、招标文件第五十一页第1行原内容为: 进口产品由于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默认其得分为4分。 现修正为: 进口产品由于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默认其得分为6分。
广东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06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