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和《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及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已针对自治区招采子系统中截至2023年11月26日前提交的阳光挂网药品、医用耗材动态调整上调价格的申请,完成审核及处理工作。现对相关动态调整申请处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结果正式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一、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1日。
二、公示内容
1、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3年第四批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2、自治区招采子系统2023年第四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三、相关要求
(一)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在线上提交质疑材料。自公示之日起,通过系统内的“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投诉”模块上传相关资料。因本企业产品被质疑提出澄清的须在受到质疑的3天内通过系统相应模块上传证明资料,逾期不再受理;未按规定时间在系统内提交澄清的,视为认同被质疑内容。质疑系长期行为,公示期满后仍可在系统中长期质疑菜单下提出质疑。
(二)质疑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质疑材料,应包含企业自拟的质疑函(须体现产品信息、医保编码、质疑理由等),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价格问题的须提交相应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格截图或结果公告等(须包含价格信息和截图当前系统时间)。公示期内,质疑材料在系统中只可提交1次,材料务必详实、准确、完整。
请有关企业在公示期内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合理依据,严禁进行恶意质疑,如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91-3552057 、3552039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