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现就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需求导向、确保质量,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因材施策、公平竞争,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全面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统筹工作要求,积极参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探索完善省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措施,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生产、供应、采购、使用的监督监测,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减轻患者负担,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
国家和我省参加的省际联盟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分别按照国家和省际联盟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落地执行。
除国家和我省参加的省际联盟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外,分类分批选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二)企业范围
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国家和省(含我省参加的省际联盟,下同)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生产企业、中选产品以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非中选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配送企业、伴随服务企业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三)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省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国家和省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规则
(一)约定采购量
国家和我省参加的省际联盟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约定采购量分别按照国家和省际联盟有关规定确定。
省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集中带量采购文书中公开。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
(二)竞价和中选规则
省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应综合考虑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点,功能、技术、使用差异,市场供应能力以及标准化程度、参与企业数量等因素,合理区分功能属性竞价组,将治疗目的、临床功效、产品质量类似的同类医用耗材采购量合并,因材施策,采取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和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价格和中选企业。需要联合使用的多种医用耗材可整合成系统,视为一个品种进行采购。多家企业中选的,应合理控制不同企业之间的差价。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
四、采购周期
(一)国家和我省参加的省际联盟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议采购周期分别按照国家和省际联盟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议采购周期应综合考虑有利于稳定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生产、稳定临床使用、稳定市场供应,有助于提升生产质量、推动技术进步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为 1至3 年。
(三)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参考上年临床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采购平台填报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信息增补及挂网采购
(一)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相关信息增补应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及时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集中采购平台)增补。中选产品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在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中选产品之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非中选产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可采取询价、议价、集中带量采购有效申报价、联动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最低价等方式,在省集中采购平台限价挂网,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上述限价规定的暂停挂网。
(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疗机构按其中选价格在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省集中采购平台之外采购中选产品及其非中选产品。
(三)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增补信息和采购数据通过接口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传至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按照相关增补信息及时推送、每天零点推送前一天交易数据要求,传送至湖北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四)省集中采购平台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按有关要求加快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的落地应用,使用国家医保局统一制订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实现医药采购信息接口统一、交互规范、实时同步。
六、保障措施
(一)确保质量
生产企业是医用耗材质量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采取措施,确保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要通过大数据分析、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措施,科学严谨制定医用耗材采购入围质量技术标准,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中选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置机制,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患者因使用中选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由中选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确保供应配送
1.中选企业是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加强生产安排,按有关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断供等情况的,应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在省内有配送资质的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建立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伴随服务由中选企业自行提供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中选产品配送及其伴随服务提供能力应覆盖协议供应地区,配送方和伴随服务提供方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需求。
3.配送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配送,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用。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配送不及时、断供等情况的,应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与此同时,中选企业应及时选择其他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医疗机构应与中选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协议,协议应当明确采购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的文本由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分别上传至省集中采购平台和属地市州医保部门。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和入院配送其中选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中选生产(经营)企业负担。
5.各地医保部门应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及时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有关规定,确保协议顺利签订和中选产品入院优先使用。
(三)确保使用
1.医疗机构应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2.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制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院内诊疗路径,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产品实际使用量的比例不得低于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的确定比例,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采购类别相同、功能相近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企业产品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期满。
3.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4.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在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四)确保回款
1.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结算,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90%的比例预付,并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探索完善医保基金网上结算办法,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试点开展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2.市州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后,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确定采购预算,医保经办机构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其中首期在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第二期在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的 60%后拨付,两期预付款总计不低于采购预算的 90%。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市州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集中带量采购基金预付政策。
3.医疗机构作为中选产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降低企业成本,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4.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违规网下采购、未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及时回款等行为的,通过约谈、警示、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以及暂停或解除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
七、政策衔接
(一)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
1.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不选择伴随服务的,无需与企业结算伴随服务费。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
2.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3.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1.采购周期内,对因规范使用中选产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
2.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具体办法参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政策。
4.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八、接续工作
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应开展接续工作。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使用,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可采取竞价、议价、询价、综合评价、带量联动等方式,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并按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相关规定,明确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周期,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接续结果执行以前,可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按原采购协议期相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
完善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联动,形成各司其职的工作合力;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
省医保部门作为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监督实施中选结果,指导各地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和结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等工作,指导省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挂网信息增补、配送关系建立及三方协议签订、挂网调价、交易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编码使用,并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衔接,实施医药价格与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置力度。
省经信部门负责督促省内企业按照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合理使用。
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并联合省医保部门依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省药监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使用中的全链条应用,加强中选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省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相关产品挂网信息增补、配送关系建立及三方协议签订、价格调整、采购交易情况监测与数据统计分析、配合落实医药价格与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及采购交易相关信息与医疗保障部门实时共享等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有效实施
进一步发挥省药械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采办)作用。省联采办设在省医保局,在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和安排做好全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负责与国家联采办具体对接,在广泛听取相关专家、部门、企业、行业组织意见基础上,制定并发布采购公告,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具体操作,发布省组织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监测和督促各地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适时开展总结评估。
压实市州相关部门责任。各市州相关部门要比照省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地区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历史采购量和采购需求统计报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及三方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违规约谈、通报、惩处,以及中选结果采购和使用监测督管、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各地未经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不得自行开展或以委托、指导等方式变相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单独参加其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三)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要面向医务人员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其在临床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患者合理选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