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耗材联采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本市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3〕8号)相关规定,为确保首年协议期满后平稳有序衔接第二年协议期,按照工作流程,现就第二年签约事宜通知如下:
1.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在登记系统内上传经分管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确保协议量的完成。
2.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协议签订各主体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3.中选企业延续上年度配送关系的,无需再次确认配送关系;中选企业新增或变更配送企业的,请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完成配送关系确认。配送企业需使用所在省份医疗保障部门发放的账号登录平台,如前期已领取平台账号,可使用此账号登录平台,无需重复领取。
4.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集采相关文件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