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3〕118号
各临床检验试剂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皖卫药〔2017〕55号)和《关于优化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产品及配送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药采〔2021〕66号)要求,经审核,现将拟增补的临床检验试剂配送企业和产品信息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安徽省平台检验试剂招采系统,在“日常申报-产品报名结果公示”菜单下查看拟增补的产品信息,拟增补配送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所申报产品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9号,请至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下载)项目分类内,项目分类外的不接受申报。
三、所申报产品须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体外诊断试剂),且试剂相关的配套仪器(机器、设备、装置等)和配套耗材不接受申报。
四、复审通过的产品需要在申报系统的“日常申报”模块进行产品捏合,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考药采平台首页“操作指南”中的相关培训视频。未捏合的产品不予公示。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相关企业在公示期内递交申投诉登记表及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至省医药采购中心610室,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30日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