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强化协议续签工作的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医药机构主体责任,指导辖区内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购销合同签订、明确合同用量等工作,跟进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督促医药机构按时保量完成协议采购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首年采购期已于2024年3月14日结束。医疗机构无需重新填报第二、第三采购年的采购需求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至市医保局(其中,区县属医疗机构同步抄送区县医保分局),由市医保局统一报送省医保局审核。
三、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在登记系统内上传经分管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确保协议量的完成。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发文之日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第二年度协议量统计。
四、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鼓励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非中选产品系统,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系统(包含未投标产品、新获批产品),接受按照不高于中选价格供应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预付医保基金方式的通知》(汕医保〔2022〕101号)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2024年1月将2024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